事务所信息
公司名: 维尔达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 江苏省丹阳市丹金路7-17-1号三楼
电 话:0511-86566218
传 真:0511-86566622
首页> 详细显示

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现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贯彻落实过程中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凡在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生效前已经签订搬迁协议且尚未完成搬迁清算的企业政策性搬迁项目,企业在重建或恢复生产过程中购置的各类资产,可以作为搬迁支出,从搬迁收入中扣除。但购置的各类资产,应剔除该搬迁补偿收入后,作为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并按规定计算折旧或费用摊销。凡在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生效后签订搬迁协议的政策性搬迁项目,应按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有关规定执行。
  二、企业政策性搬迁被征用的资产,采取资产置换的,其换入资产的计税成本按被征用资产的净值,加上换入资产所支付的税费(涉及补价,还应加上补价款)计算确定。
  三、本公告自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第二十六条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3月12日
与本篇相关的其他文章
  ● 关于开展国债预发行试点的通知
●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
● 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工程勘察
● 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
● 商务部关于印发《规范对外投资合作领域竞争
● 商务部关于2013年全国吸收外商投资工作的指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
● 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
● 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办法
【 关闭本页 】【 收藏本页 】